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