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