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