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