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净化、处理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封堵、改变专用排气通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废气。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