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