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