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革命遗址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和修复措施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