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革命遗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对革命遗址进行迁移异地保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按照保护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异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