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经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已经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