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