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社区)级河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河流管理保护宣传教育;

(二)巡查责任河流,巡河次数由区县(自治县)总河长确定;

(三)及时处理巡河发现的问题,劝阻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四)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落实上级河长、河长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