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