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