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二)爱护文物古迹;(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