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飙车竞技,噪声扰民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