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辅警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规章制度、损害公安机关声誉,妨碍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