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消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做好消灭病媒生物工作,使病媒生物密度未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