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以及产业发展、文化传播、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的;
(三)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