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药材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一)种子、种苗质量标准;

(二)中药材外源性毒素限度标准,包括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真菌毒素、二氧化硫残留等;

(三)等级标准;

(四)种植养殖田间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五)采收、产地初加工规范;

(六)包装和仓储规范;

(七)其他质量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