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实施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