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