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制订有效的工作措施,提升全社会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集市、文明旅游风景区、文明餐饮店等创建活动,引导公民提高文明素养,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