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与遵守第十条已修改践行爱国主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二)维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三)不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四)不发表、传播侮辱和分裂国家的言论;(五)国家倡导的其他爱国行为。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