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措施,严格用地审批,加强建设占用耕地动态监测,强化耕地保护执法,依法整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行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