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擅自占用耕地进行住房建设的;

(二)虚假申报,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建设住房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建设住房的;

(四)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数量或者规定标准的;

(五)新建住房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原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