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