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大气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集中在工业园区内。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锅炉、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火力发电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快清洁烟气排放改造,减少大气颗粒物污染排放量。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水泥、造纸、焦化、火力发电等重污染项目;已经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瓦)厂,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其他项目应当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