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在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装置、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在非密闭式堆场装卸或传送物料的,采取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和出入口通道整洁;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废水利用池,驶离作业场所的车辆应当整洁干净。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