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全程采取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洒水等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二)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三)拆除工程完毕后应当及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