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专门用于自创区建设。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府资金投入,加大投入力度,以前资助、后补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自创区创新能力建设、基础研究、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和引进、科技金融发展、军民融合创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