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扶持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