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每年发布上一年度中小企业发展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