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纾困资金。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