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以及有关流域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