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地确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城乡区域规模集中供水,改善农村饮水条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