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