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