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信息。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