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镇居住地区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农村居住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经费保障。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