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