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