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