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民主决策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