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年度实施计划。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