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开发第十四条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当地生产相结合,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