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