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