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