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