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