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