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库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完善本市与生态受益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流域生态环境的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共同治理。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